4月10日上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审判团队当庭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减速驾驶、与张某乙相撞,致张某乙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4月2日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被告人认罪,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本案当庭宣判,提高了办案效率,最大程度的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审判资源,提升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