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沙市某宾馆的财产属于郑某所有。2014年11月,郑某与沙市某酒店管理处签订产权转让协议,郑某将其所建的沙市某宾馆产权转让给某酒店管理处。合同约定,沙市某宾馆转让价288万元,协议签订时付100万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支付余款。协议签订后,宾馆财产即移交给了某酒店管理处。而后郑某未对宾馆产权办理过户手续,某酒店管理处也未支付余款。郑某遂起诉,要求某酒店管理处支付余款。在对本案如何判决上,出现分歧,有人主张只判处被告支付欠款即可;也有人主张同时判处原告履行过户义务,被告支付欠款,判决生效后,各自申请执行,不申请的不执行。
上述观点到底是否正确,本案到底应如何判决,下面笔者浅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上述案例涉及到对双务合同的理解与执行问题。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一种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按此分类方法,本案所涉合同应为双务合同。那么双务合同在实践中如何履行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应承担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此外,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飞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后履行的一为当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降低成本。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或“先付款,后交货”,均有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若应当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实为违约,则后履行当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下:(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即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3)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4)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本案所涉合同为双务合同,且依照双方所订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之分,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支付余款”,也就是说,对产权办理过户手续义务在先,付款义务在后。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后履行的当事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本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有选先后顺序的,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如前述,先履行抗辩权之所以设立是为了给后履行一方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某些权利,从而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所以,双方互负债必须有先后顺序,如无,则应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范畴。另外,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根据本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则不可能有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可能。第三,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依本条规定,只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假如先履行一方已经适当地、全面地、正确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自然无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余地。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这里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如从给付义务未履行的,一般不能发生先履行抗辩权。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已适当地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但未交付与标的物相关资料或单证的,买受人一般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如果出卖人未交付相关资料致使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财产转让合同系买卖合同的一种,为双务合同。先履行义务方为郑某,后履行义务方为某酒店管理处。郑某在没有履行对酒店财产办理过户手续的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主张被告某酒店管理处履行付款的义务,此时被告即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后才能要求被告付款。那么本案中原告在没有履行在先义务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被告要求其付款,该如何处理呢?直接判决让被告付款显然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有失公允。如果判决主文同时判处由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由被告付清欠款,同样不恰当。因为本案是民事纠纷,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权利,诉与不诉的决定权都在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也只能限于当事人的诉求,如查判决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有超诉讼请求判决之嫌。同时判决生效后还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对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的肯定只是自已所请求的那部分权利,不可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理过户手续的判决,那么该判决只有让被告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告不申请执行,结果就又回到了第一种判决所处的境地。那么本案到底如何处理才更妥当呢。
笔者认为,可以判处:限被告在原告对产权办理过户手续后一定期限内付清欠款。这样既没有超诉讼请求判决,又对原告请求权利作出了限制,即原告只有在拿出其已履行了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后,才取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这样的判决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也不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应遵循的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对原被告都很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