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执行难”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文书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高度重视和加强财产保全工作。
全面树立“以保全促执行”的工作理念,立案、审判和执行人员要根据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工作力度。要着力强化立案、审判、执行程序的协调衔接,强化财产保全与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努力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和可执行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有力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第二条 加强对立案时财产保全的引导。
坚持财产保全工作关口提前、风险预警,做到立案与保全同步。立案庭在当事人立案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让当事人预知到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不断提高财产保全意识。在立案登记和程序审查过程中,应依法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内容、程序、期限,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对被告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确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顺利执行完毕。
第三条 健全审判阶段财产保全机制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应及时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有效遏制被告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现象的发生。要在财产保全裁定中载明,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续申请及相关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切实强化裁判文书可执行性。
审判庭室在作出裁判前,应着重考虑裁判内容能否执行的问题。对判决、调解主文能否执行不确定的,应及时与执行庭室沟通,避免出现判文内容表述不清、存有歧义、执行内容模糊不清等情况发生。
判决后,审判庭室应向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提示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第五条完善保全裁定与执行查控系统的衔接机制。
进一步强化信息化查控手段,实行执行查控措施前置于保全程序。对于立案、审判阶段作出保全裁定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的,应综合运用“总对总” “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告财产穷尽调查、预先查控,切实增强保全工作的主动性,实现查找财产无死角、控制财产高效便捷。
执行庭室在收到立案、审判部门作出的保全裁定后,应及时到立案部门对执保字案号案件立案,确保执行查控系统能够顺利启动。
强化财产线索的信息共享,执行庭室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应主动和审判部门联系,了解案件双方的基本惰况、矛盾焦点、执行风险点及财产线索等情况,为确定合适的执行措施奠定基础。
第六条 建立将财产保全纳入绩效考核的工作机制。
逐步将财产保全告知情况、生效裁判可执行率、案件保全率、足额保全到位率等纳入立案、审判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体系,逐步健全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实现“以立案促保全,以保全促调解,以调解促执行”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降低胜诉当事人权利落空的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