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执行警务保障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配合实施执行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定职务行为。
第二条 执行警务保障警力配备包含法警队的司法警察和派驻执行局各庭室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每个执行庭由法警队派驻一名司法警察常驻,协助所在执行庭室采取拘留、扣押等措施;法警队的司法警察除做好押解、值庭、执行死刑,安全警卫等工作外,全天候配合执行局的执行工作;采取重大执行活动前,执行庭室应当提前将主管院长批准的用警申请表提交法警队,由法警队派出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庭室执行,执行庭室根据执行任务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确定指挥人员,法警队在执勤时应配备充足的警用装备。
第四条 在执行工作现场,司法警察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外围警戒工作,遇有案外人、不明真相群众围观、阻挠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五条 遇有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阻碍、采取过激措施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制止。对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将其控制,收缴持有的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
第六条 派驻各执行庭室的司法警察在执行员的管理、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财产查封、扣押、搜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