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认真深入地开展好调解工作,陕县法院原店法庭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就高达60件,占结案总数的70%。但因代理费偏高导致调解不成判决结案的有13件,超过结案数的20%。这一现象,应引起我们深刻的重视与反思。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降低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对困难群众实行司法救助规定和办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然而,与之相反的是,与诉讼相关联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多、收费标准高的状况,并没有明显改变,使得因为代理费用高影响诉讼成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我院受理一起民事赔偿纠纷,诉讼标的为9900元,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为50元。庭审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因为代理费偏高(1000元)、原告请代理人的费用该不该由被告承担,双方争执很大,办案人员虽苦口婆心做工作,但终未能调解成功,最后不得不以判决形式结案。类似的案例不一而举。
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一是参与诉讼的法律服务机构门类繁多,收费标准不一。如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各自实行不同的收费、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各自不同的收费等等;二是一些法律服务部门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一般代理、全权代理、风险代理等样式繁多,代理权限大小之别,代理水平高低之分,代理费用悬殊之大,致使收费乱、收费多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个别法律服务人员假借请客送礼之名,违规向当事人索要高额钱物,随之又转嫁到法院的诉讼活动上,毒化了诉讼环境,败坏了司法队伍的素质和名声;四是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和外部管理不配套,不严格,尽管上述现象司空见惯,但鲜见受到处理、追究的例子。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一、相关部门规范法律服务的机构,依法取缔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部门,规定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予以公示,对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予以处罚;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制定相关规范对公民代理等行为予以监督;四、人民法院应加大处罚力度,对接受吃请、收受财物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和当事人一起杜绝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