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信用惩戒机制,确保陕州区法院2017年年底前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指导原则
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政府有力支持下,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坚持依法认定、及时披露、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原则,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督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运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全面打造“诚信陕州”。
二、失信名单认定
(一)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纳入制度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进一步确保失信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的删除和屏蔽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件终结执行等,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
三、失信信息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及时准确地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电视、报纸、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职能依法使用名单信息。
(二)信用信息共享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三)共享机制建设
协调政府各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建立健全法院、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三、联合规制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5.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党员应当模范守法,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业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区公安局协助区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将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进一步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上的紧密合作,统一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尺度和办理标准,确保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保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立案、侦查、批捕、公诉、审判各个工作环节的有效衔接和高效运转,形成对拒执犯罪案件“快立、快捕、快诉、快审、快结”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向区委汇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监督、警示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二)强化工作保障
认真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要求,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四)加强考核问责
向区委汇报成立三门峡市陕州区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督导考核。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