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黄某某具有拒绝报告财产的拒不执行行为,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判处罚金。
(一)基本案情
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陕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刘某某、黄某某借原告张某某30万元,自愿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000元;二、被告刘某某、黄某某偿还原告利息4000元,原告放弃利息20000元,如到期未能偿还,被告同意按利率1%从借款之日起承担未偿还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08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给原告。因黄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陕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2月14日、2月15日分别向黄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黄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陕州区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黄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遂向陕州区公安局提起控告,陕州区公安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某于同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审理中,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自诉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情况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此类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黄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在对其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予以惩戒。该案警示所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拒绝、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