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4日,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三门峡市陕州区世纪花坛路段时被陕州区公安交警部门查获,执勤交警发现其既未携带驾驶证件,驾驶的车辆也未进行年检,公安交警部门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刘某某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罚款50元和200元。刘某某在收到行政罚款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超过六个月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催告,刘某某仍拒绝缴纳罚款及滞纳金500元。
2017年3月17日,陕州区公安交警部门向陕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州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两个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执行中,陕州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某某不予理睬,陕州区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月2日,在陕州区法院“崤函执行风暴”集中执行行动中,家住灵宝市大王镇的被执行人刘某某被司法拘留,当被执行人刘某某被带上手铐后,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悔之不已,当场缴纳了550元执行标的款,但违法行为,总要承担后果,刘某某还是被送进了三门峡市拘留所。9月4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三门峡市拘留所写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鉴于刘某某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且已履行全部义务,陕州区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河南省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陕州区法院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陕州区公安局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为维护辖区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出行不违章,违章即改正。交通违法行为人应自觉履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义务。否则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贷款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同时,人民法院还将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