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波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和拒绝报告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抓获后,张某波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7日,陕县人民法院以(2015)陕民初字第1083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波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军101300元。该案于2015年9月30日生效,被告人张某波未在法定期限内偿还借款。
申请执行人张某军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陕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6日向张某波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月28日从张某波银行账户扣划7647元,并扣划张某波2015年村占地款利息2662.5元,于2016年12月9日向张某波送达财产报告令,张某波在收到文书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1日、2017年1月10日对张某波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波在被两次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陕州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至陕州区公安局,2017年3月3日陕州区公安局对张某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受理,后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2017年5月18日,张某波在江苏无锡市惠山区一车辆配件厂被无锡市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张某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已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执行案件已结案。
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履行完全部执行义务,且系初犯,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波在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张某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又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陕州区人民法院分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予严惩。执行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公安机关对该案及时立案受理,并将张某波列为上网追逃人员,最终在千里之外的江苏省无锡市将其抓获,张某波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调,促使公诉案件立案受理,最终通过刑事手段,促进了民事案件的执行,同时严惩了拒执犯罪行为,切实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