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条你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李某茹提起刑事自诉,现在依法向你送达自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陕州区法院刑事少年庭张丽庭长说。“法官,我可真的不想坐牢,请你们马上和我丈夫联系,今天就把医疗费给赔了”,李某条这次真的慌了神,慌慌张张的答道,这是在三门峡市拘留所提审室出现的一幕。
李某茹与李某条同为陕州区大营镇某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李某茹任会计,李某条任妇联主任,2014年5月24日,在李某茹参加村委会议时,李某条进入会场与李某茹发生撕扯打斗,造成李某茹右眼轻微伤,报警后,陕州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条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元。行政处罚后,李某条拒不赔偿民事损失,李某茹向陕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陕州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条赔偿李某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521.4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条拒不履行,李某茹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陕州区法院向李某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条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既不履行判决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陕州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在收到罚款决定后,李某条仍置若罔闻,拒不执行。5月23日在陕州区法院开展的“正午行动”中,李某条被司法拘留,同日,李某茹提起的刑事自诉,也被陕州区法院立案受理,陕州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自诉人李某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条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被告人李某条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说道“正是因为我的无知、不学法、不懂法,险些让我坐牢,以后我再也不敢做违法的事了”。
陕州区法院再次正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凡是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陕州区法院都将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