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本条中就用了二个“之日起”,显然,本条的本意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诉,以及告知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时间起点和期限,起点是“之日起”,期限是十五日或者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诸如“之日起”的词语约有32处之多。现就“之日起”谈几点想法。
一、“之日起”的字面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本义不吻合。
“之日起”,按照汉语的通常理解应为“的日起”或者“这日起”,因为“ 之”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①是往的意思,如:君将何之?②代词,这、那的意思。③代替人或事物(限于做宾语),如:求之不得。④虚用、无所指,如:久而久之。⑤助词,用在定语和中心词之间,组成偏正词组,如:赤子之心、光荣之家。⑥用在主谓结构之间,取消它的独立性,使变成偏正结构,如:中国之大。”因此,这里只能理解为“这日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则明文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这就明确告知了计算期间是从第二日开始的。也就是说从法律文书送达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限(或上诉的期限),实际工作中也执行的是从“第二日起”计算期间,各地基层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一般都这样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义是吻合的,无可非议的。但是,作为当事人在一接到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时,往往从字面意思理解为基层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当日就是计算上诉期限的第一日,只有在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章节和“第二审程序”的第一百四十七条后或者经法官、律师等懂法的相关人员解释后,方知上诉的期限是从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上诉期限。笔者是一名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近年来曾对数个当事人做过“之日起”的解释。因此说“之日起” 的字面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本义不吻合。
二、“之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结合极不严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之日起”汉语字面理解应为“这日起”,即这一日开始。既然有“之日起”,就应有开始的时和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试想,每一个期间都有开始的时和日,如果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那么期间将如何计算呢?因为只要计算期间,就有开始的时和日,并且是必须有,否则,将永远无法开始计算期间。这样,不同程度体现了“之日起”与“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结合极不严谨。这可能有点钻牛角尖,但中国是方块字,不让人家钻牛角尖岂不是更好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俗易懂、直接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亦应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所以,各地基层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一般都这样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十分明确的告知了计算上诉和抗诉的期限是从第二日开始计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却拐弯抹角的让人去理解计算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期间的开始日,为何不能直接明了告知当事人呢?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应是通俗易懂,方便群众,好让群众积极遵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这一点上却不能如此,因而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之日起”全部修改为让人一目了然的“第二日起”,同时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这一句话,这样比较妥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