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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矿山擅自开工生产 供电公司协助断电及时制止

发布时间:2017-04-06 15:41:11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任何人未经法院同意不得私自对查封财产实施处置行为。但被执行人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却蔑视国家法律,无视法院查封裁定,未经法院同意私自对已查封的矿产进行开工生产。

    3月24日,陕州区法院执行局接到线索举报 ,有人正在对法院查封的矿山石料私自开工生产。当执行干警赶到时发现,现场机器轰鸣,尘土飞扬,矿区工作人员正在对查封矿石进行加工。执行干警严厉要求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耐心讲解法律法规,积极劝导。但是现场工作人员声称我们只负责干活,其它的一概不知,拒绝配合法院工作。

    见此情形,执行干警立刻向国家电网三门峡市陕州供电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请求协助对正在私自开工生产的矿区拉闸断电。国家电网三门峡市陕州供电公司在接到法院协助通知后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与执行干警一道赶往现场对该矿区进行断电。最终在供电公司的配合下,其违法行为被有效阻止,捍卫了法律尊严。被执行人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开工生产的行为不仅妨碍执行,还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目前陕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中。如认定情节严重将把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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