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刑事自诉“老赖”获刑

发布时间:2017-03-10 10:10:00


    近日,陕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成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4年成某某因经营所需多次从冯莫某处借款,逾期成某某及其妻子高某均拒不归还借款,后冯某某于2016年3月起诉至陕州区人民法院,陕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成某某、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冯某某借款627000元及利息。判决后,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成某某、高某均未予履行,冯某某向陕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成某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不履行判决义务,又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以成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为由,决定对成某某罚款2000元,并限其两日内交纳罚款,同时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成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交纳罚款,鉴于成某某实施了新的妨碍执行行为,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决定对成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成某某被司法拘留当日,冯某某向陕州区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陕州区公安局于同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冯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以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当日立案受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成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后果,遂积极与冯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当庭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陕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成某某能够当庭认罪,且与自诉人冯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部分履行了判决义务,可以从轻处罚,成某某虽被判处了缓刑,但事情远远还没有结束,接下来成某某必须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余下款项的付款义务。否则,等待成某某的仍将是牢狱之灾,撤销缓刑,收监改造。

责任编辑:1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