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被告人丁某找到马某,预谋通过手机随机拨打南阳市号段手机号码,冒充对方亲友并骗取信任后,佯称以嫖娼被处罚等为由需要借钱缴纳罚款,让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的方法实施诈骗。同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28日,丁某、马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购买无记名手机卡,在道路两旁广告牌等地记下手机号码后,二人遂驾车到南阳麒麟湖等偏僻路段随机拨打整个号段,待拨通电话后让被害人“猜猜我是谁”以佯装是其亲友,在骗取对方信任后谎称已更换电话号码,让被害人记下该号码。数日后二人再次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在桐柏、新野等地嫖娼被抓需缴纳罚款让被害人汇款,待实施诈骗得手后遂即更换电话号码。丁某又联系李某,称有黑钱,让其帮助到银行ATM机取钱,并承诺按取款数额支付好处费,李某表示同意后,丁某遂把以他人名字和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交给李某,待丁某和马某实施诈骗得手后,丁即联系李让其取款。李某取出钱后,扣除自己的好处费交给丁某。丁某与马某在扣除作案开支后赃款平均所获。被告人丁某、马某利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37名被害人现金16.7万元。其中,丁某、马某结伙作案37起,诈骗钱财16.7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24起,诈骗钱财 13.7万元。
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8月4日,王某、牛某等被害人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7月7日,被告人丁某、马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准备再次作案时被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当日,李某在KTV被抓获。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对自己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经审理,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马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以20000到30000元不等罚金。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接到来历不明“亲友”的电话时,不要轻易相信,务必多方核实身份真假,尤其对方开口索要钱财时,要特别注意向身边亲人求证,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