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超,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人,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张茅法庭庭长,二级法官,双本科(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且获得双学士学位(第二学位为法学士),河南省法学会会员,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政协陕县九、十届委员会委员,县委统战部管理培养的优秀无党派代表人士。1989年于河南师范大学生物系生物专业本科毕业,获理学士学位,(再往前追述——1985年高考成绩517分,超过当年第一批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7分,却阴差阳错地被录进当年首次提前到第一批录取的普通师范大学),被分配在陕县教育系统从教,后经全国法院系统增编补员统一考试于1995年5月被录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2000年3月)、审判员(二级法官)、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3月)和张茅法庭庭长(2008年12月);先后在该院宜村人民法庭、原店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办公室和张茅人民法庭工作。期间于2000年9月至2003年6月在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本科法律函授班学习并毕业,获法学士学位。
十四年来,肩负数职呕心沥血干一行爱一行。审判工作,勇挑重担攻难克艰充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文秘工作,挑灯夜战打造精品服务领导服务审判;信息工作,狠抓重点捕捉亮点及时上传;宣传工作,扬正气树典型塑权威,在没有经费投入的情况下连连上稿于《人民法院报》一版等重要版次,实现全院零的突破和飞跃;调研工作,勤于学习勇于发现善于思考见解独到,持之以恒论评较多引来个人集体众殊荣。
十四年来,在做好其它工作的同时,还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发表调研类文章和法治评论文章20余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尤其是独创的 “继任犯”理论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不同修改版本论文已发表在《西部法学评论》(双月核心,2008年第4期)、《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5日)等报刊,并于2009年6月被评为三门峡首届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而《对刑事自诉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一文在《法律适用》(核心,2002年第5期)发表,之前则在陕县法院首届理论研讨会和三门峡市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上均获最高等级奖,很好地指导了陕县法院的刑事自诉案件审判工作,使该项工作摆脱往日困境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等等。2008年9月15日,经两级法院党组研究决定,作为三门峡市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人选被推荐给省高院待审批。
自1997年以来个人连年获奖,共计65次。其中,自1997年以来至今连续12年被评为院先进个人;自2002年以来连续4年被记功(2002年、2003年和2005年三等功、2004年二等功);获荣誉称号5个(2007年全省优秀法官,2004年、2007年三门峡市优秀法官,2004年三门峡市青年岗位能手,2005年县第九届十大优秀青年);获优秀裁判文书奖2次(县、市级各1次);获调研单项奖8次(县级1次、市级6次、省级1次);获法制宣传、信息单项奖14次(县级7次、市级6次、省级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