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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难容 获刑方知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6-10-26 16:19:45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被执行人高某与翁某在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仍拒不执行。8月17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年5月4日,淇滨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高某、翁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及某本金172100元及利息。2014年9月16日,淇滨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高某、翁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万某本金74000元及利息。两份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高某、翁某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仍拒不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高某、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该案例警示当事人要依法配合执行,尤其在有能力履行判决时,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避,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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