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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挪公款 触法获刑后悔晚

  发布时间:2016-10-26 16:18:15


    8月15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侯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侯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23995.9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12年12月,被告人侯某与被告人侯某某共谋后,侯某利用其担任鹤壁市淇滨区某村庄村委会会计的职务之便,从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中挪用100万元交给侯某某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2013年9月,被告人侯某又从征地补偿款中挪用200万元交给侯某某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被告人侯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陆续将挪用的公款归还完毕。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将挪用公款所获收益共23995.96元退出。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侯某与王某共谋后,侯某又利用其职务之便,从其负责保管银行账户密码的征地补偿款中挪用39万元交给王某,王某将该款转给合伙人郭某用于安阳某公司的经营活动;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侯某又挪用征地补偿款40万元交给王某的合伙人郭某用于鹤壁市某公司的经营活动。侦查机关立案前,上述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79万元,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告人侯某共谋,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公款3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侯某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案发前主动归还全部挪用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组织相关人员,要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利,忠心为人民服务,切不可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掌握的国家和集体财产为所欲为,在面对物质利益和物质财富时应深思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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