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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砸向“污染环境者”

  发布时间:2016-10-26 15:59:04


    9月28日上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某化工厂谈妥,由王某某帮化工厂处理废液,化工厂给付王某某报酬。王某某联系刘某某,委托刘某某找废液排放地点,刘某某为王某某找到废旧矿井下水道和停产工厂院内水泥池。同年10份,王某某驾驶一辆油罐车在停产工厂排放废液后被当地群众拦截,并举报。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民警和鹤壁市环保局鹤山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经取样鉴定,油罐车排放的废液HP值为1.02,所含废物类别为废酸,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且排放地点是没有经过防渗、防漏特殊处理的渗坑、渗井,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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