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偿还朋友借款,耍聪明假意购买第三人货物,谁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10月12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因为资金困难,向其朋友刘某某借款30万元未还,刘某某在向王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用钢材顶账。2014年10月29日,王某某在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程某某,谎称自已濮阳工地上需用钢材,向程某某购买价值约为37万元的螺纹钢,并约定先支付3万元定金,货到后随后结清货款。口头约定后,王某某让刘某某先给付3万元定金,程某某收取定金后安排货车司机将全部货物于当日运送至濮阳王某某指定的地点,王某某直接将该批钢材交由刘某某收货用于抵偿个人债务。经鉴定,该批螺纹钢总计价值388523元。案发后,被告人岳父张某某于2015年7月1日替其给付程某某钢材款22万元。2015年7月22日,程某某向法院出据证明条,确认下余货款138523元已由被告人岳父全部结清,并递交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谅解书。
殷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定金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受害人继续签订并履行了口头合同,同时将购买的钢材直接用于顶账,至案发时仍未给付下余货款,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亲属能积极赔付被害人所受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可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能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请求对被告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