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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公诈骗法不容 被处罚金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6-10-10 09:18:15


    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家住陕州区的闫某确利用自己给人给别人介绍对象之便,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男女双方商量好的彩礼数额私自改动,将多余的一万余元据为己有。事发后,陕州区检察院将闫某诉至陕州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6年9月22日判处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

    2014年12月,陶某(男)和张某(女)通过被告人闫某介绍认识后订婚,后经两家媒人闫某和李某商量,约定由男方家向女方家拿16800元彩礼。被告人闫某向陶某母亲谎称彩礼钱是3万元,陶某母亲遂交给闫某3万元现金。后闫某将16800元送给女方父亲张某后,将剩余的132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闫某家属将13200元退还。

    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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