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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0-04-13 18:22:42


    为了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承诺到2009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这一举措毋庸置疑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阳光工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称赞。为保证全省三级法院做好这一工作,省高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格式、审批程序、发布流程、差错补正和月报告制度等予以了明确。

    根据省高院的要求,我院对这项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抽调专人成立了计算机网络管理办公室,研究出台了《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办法,之后又积极与中法网联系,经过较长时间的精心筹备,于2009年9月24日正式开通了陕县人民法院网站,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也得以正式启动。

    截止目前,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展基本顺利,已按照省高院的要求将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属于上网公布范围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20日,我院共审结案件871件,其中调撤案件372件,已送达裁判文书874件,应上网裁判文书272件,实际上网裁判文书272件,上网率达100%。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开展切实增强了我院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了审判工作和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更好地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实践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此,笔者有一些粗浅的想法和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干警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一个新举措,很多干警不能正确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不能给予重视,加之干警平时的业务工作就很繁重,因而对此项工作产生了些许抵触情绪。也因此出现了文书质量不高,审批不够严谨,报送不及时等一些不良现象。

    二、裁判文书上网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尤其是最后一次下发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里规定“根据豫高法[2009]446号文件,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无论上网或不上网,均应由审批人决定,承办法官没有决定权。因此,即便是调解书不上网也应由庭长审批。”这样的规定无疑会造成资源浪费,并无实际意义。

    三、裁判文书上网月报表的报送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报送期间不一致,以至于每月各种裁判文书的数量无从考证。每个业务庭每个月送达了多少案件、判决多少、调解多少,网络办的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只能是各业务庭怎么报网络办人员就怎么统计,这显然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到年底考评时也会出现问题。

    四、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不够到位。《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里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不上网公布。”这个规定很好,可是前提是当事人得知道裁判文书要上网,而我们的制度并没有这个保障。之所以提这个问题是因为目前还有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当事人,他们大部分是农民,不看报纸,没有网络,根本不知道裁判文书要上网,如果我们的承办法官没有告诉他们裁判文书要上网,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而直接将裁判文书上网的话,他们的隐私权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五、网评工作没能有效开展。一是因为网络办的工作人员和阅评员对自己工作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够,能力也有限;二是因为阅评工作没有形成机制。在我院已出现两例没有及时发现网民评论和已上网文书错误的情况,也就没有及时对评论作出回复和答疑,没能及时对有问题的裁判文书作出修改。而且对评论也不能作出合理有效地回复,达不到化解矛盾的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已经成为河南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窗口和品牌,各级法院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强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形成一个强大的态势,确保本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顺畅有序运行。

   二、简化审批制度。对明文规定不属于上网范围的文书,主要是调解书、不属于上网范围的各种裁定不予审批,减轻干警的工作量。

三、将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期间调整一致,使各种数据有据可查,也便于考核。

    四、制定一个征求意见书,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要上网,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只有当事人签名并同意上网的文书才能予以上网。征求意见书各业务庭自己留底备查。一旦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法院就有据可依。

    五、对网络办工作人员及网评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工作能力,同时制定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办法,采取24小时不间断监控舆情,对于网民及当事人对上网裁判文书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有关业务庭在接到网络办通知后,原承办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由庭长(局长)审核把关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回复内容送至网络办,及时回复网民及当事人。

    六、完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凡文书质量有问题、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上网、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不严上网、未对网民的意见和疑问及时进行回复答疑、未落实月报告制度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上,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模式可供借鉴,实践中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但它的价值和意义不可估量,我们应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以保证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切实保障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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