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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有用心运螃蟹 欲盖弥彰终暴露

  发布时间:2015-11-13 16:12:23


    10月22日,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案,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十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12月,林某某(在逃)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某购买一批乌龟到广东省贩卖及养殖,后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某,并让王某某从缅甸帮组织、购买乌龟。2015年1月林、郑、王三人到缅甸购买平胸龟169只,安布闭壳龟94只,期间三人商量好运输方式后,林某某于同月9日返回广东。14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郑某某购买了10件螃蟹对乌龟进行遮掩,并雇请被告人李某某为运输乌龟的车辆探路,当日17时15分,当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驾车运输乌龟到云南省保腾高速公路五合收费站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两种乌龟均属CTISE附录Ⅱ保护动物,其中安布闭壳龟94只价值人民币313960元,平胸龟169只价值人民币564460元。

    本案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明知所买卖、运输的乌龟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走私运输入境,二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为他人运输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野生动植物是世界自然历史的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宝贵资源和共同财富,珍贵、濒危的物种一旦灭绝,将带来难以预料和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并且,外来物种在本地繁殖、扩散,有可能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从而破坏生态系统。反对和遏制走私经营野生濒危动物,营造和谐的生态环境,不仅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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