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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三年劳动报酬 法院调解维权民工

  发布时间:2015-11-13 16:11:26


    被告王某承揽了一公路的石块浇筑挡墙工程,原告徐某为被告王某雇请的民工,双方约定工价为每天150元。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原告徐某共做工12日,应获劳动报酬1800元,扣减原告徐某已借支的110元,被告王某尚欠原告徐某劳动报酬1690元。一转眼,三年过去了,原告徐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诉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劳动报酬1690元。

    案件受理后,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法院及时通知被告到庭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王某表示拖欠工资也是不得已,并保证在2015年年底前付清拖欠徐某的工钱。双方当庭自愿达成了给付协议。法院决定免交了案件受理费。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越发频繁,农民工讨薪事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为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永善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中,及时启动了“绿色诉讼服务通道”,通过降低诉讼门槛、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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