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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公交车上扒窃500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13 16:08:55


    2015年3月13日,田某、罗某相约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公共交通工具上对车上乘客实施扒窃。在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罗某掩护田某在9路公交车上实施扒窃,田某从车上乘客杞某的挎包内窃得500元人民币及医保卡一张,并藏匿于裤裆内。后因同车乘客陈某怀疑田某盗其手机,与田某发生争执,田某遂将所盗财物返还陈某附近的杞某,而罗某从车窗逃离。16时50分,杞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抓获了田某。3月15日,罗某因形迹可疑在该市公交车站(市医院站)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田某、罗某犯盗窃罪向大理市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田某、罗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大理市法院认为,田某、罗某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500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最终,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分别以盗窃罪判处田某、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以非暴力手段作用于他人财物,窃走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就可以认定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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