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姨侄十年恩与怨 都因房屋土地起

  发布时间:2015-11-13 15:38:11


    近日,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广通中心法庭审结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该纠纷的产生,值得人们深思。

    2015年4月3日,田某因占有物返还纠纷将侄子施某诉至法院。田某在位于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村委会王家竹园村批有一块宅基地,2002年6月,禄丰县人民政府颁发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田某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了各类生活生产用房。2006年田某将上述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自愿无偿交付给施某管理使用,双方没有对施某管理使用的行为作出约定,也未就施某的管理使用行为附加条件。被告施某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在原告田某原有的瓦顶住房南面翻建了砖混结构住房一栋,在原告田某原有的畜圈的基础上翻建了烤烟房一栋,并翻建了厕所,砌筑了石脚,修建了围墙,安装了大门,原告田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田某以被告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返还其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本案经一审、二审,均已原告败诉而终结。

    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管理使用涉案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原告自愿无偿无条件交付被告管理使用,被告的管理使用行为合法。被告在管理使用过程中的翻新扩建行为,因原告在交付被告管理使用时并未约定不允许,交付管理使用时也未附加条件,且被告在实施了翻新扩建行为后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中,被告的翻新扩建行为合法。法律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对其翻新扩建的建筑物享有物权,被告的行为没有过错,没有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以被告翻新扩建行为不合法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被告的母亲系原告姐姐,几十年来关系一直不错,近年两家因琐事发生不快,遂交恶,原告便起诉被告将十年前交付其使用的房屋返还,十年光景,被告对原有房屋已被添附扩建,当年的姐妹情、姨侄义已化为一纸诉状。该案的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法律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农村房屋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进行产权登记。姐妹也好,邻里也罢,当今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更是一个法治社会,行为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将受法律的约束。

责任编辑:1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