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张某某在网吧看到一个上网的人熟睡,盗走其钱包内千元现金六百元,犯下盗窃罪,2015年9月8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扶沟县某某网吧内,趁被害人赫某某睡着之际,将其随身携带的钱包偷 走,窃得现金600元。该赃款已通过被告人亲属退还给被害人。
2015年5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扶沟县桐丘北路某某网吧内,趁一上网人员睡着之际,将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白色VIVOX3SW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700元。该手机已被追回。
扶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