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虽然持有汇款凭证,但无法证明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11月5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诉请张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起诉称,2014年2月,张某为购房借其20万元,因双方是好友,未签订借贷合同,也没有让张某写借条。近日,李某生意不景气,资金短缺,便催促张某还款。前期张某还敷衍几句,后来竟然否认借款事实,于是引发讼争。此时,李某信心满满的说,我有给张某汇款的单据,告不赢,这钱我不要了。
诉讼后,张某辩称,其非但不欠李某的款,反而是李某曾经购买他价值21万元的建材,2014年只还了20万元,还欠他1万元呢。并提交2012年12月原告签字的出库单。
两位昔日好友就为这20万元,唇枪舌战,发誓赌咒,谁也不认可对方说词。
根据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所以本案原告虽然反驳说“这21万元即时结清了,因不报销,所以没有索要发票与收据”。终因为原告不能继续提交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宣判时,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发生时,当事人应当签署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与借款期限。最好能约定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手续。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