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是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对个人、家庭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和增值的目的,但投资者须谨慎选择,特别是面对高利率付息,要冷静而为之。否则,个人、家庭的血汗钱追回甚难。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诉称,被告郑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先后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被告开始按月支付利息,后停止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通过被告郑某的妹妹认识被告郑某后,分别于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3日六次通过银行卡转款236600元至被告郑的活期个人银行存款账户,被告郑某又及时将款转到投资公司指定的肖某等人的银行卡中。原告刘某另外13400元款无证据证明交给了被告郑某。2014年9月23日被告郑某以原告刘某名义与投资公司和包装公司签订了25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领取了相应款项的收款收据,被告郑某称其中13400元款是原告刘某直接汇转到投资公司指定账户的,刘某无证据可予否定。该期间内,郑某支付给刘某一定数量的利息,间接来自于投资公司。2014年12月商水县公安局对包装公司肖某某夫妻及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立案侦查,至今尚未侦查终结,但公安机关确认郑某系投资公司客户经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纠纷中,原告刘某所诉借款债务,缺乏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仅凭银行交易记录不能确认债权债务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