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医院由于就诊人多、环境嘈杂,加之患者和家属因就医心切疏于防范,导致一些医院渐渐成为一些“梁上君子”屡屡下手和得逞的“黄金宝地”。他们或者穿着白大褂、戴口罩、手中拿着一些病历装扮成医生进行盗窃,或者手中拎着点食品假扮患者家属进行探视,或者手拿破旧的病历本,在住院处、急诊处等医院一些科室冒充患者,或者专门趁住院患者、陪护家属中午午休时不在时进入病房,大肆盗窃病人或者陪护家属的物品。新密市农民李景军就属于此类人,他在发现这一“致富捷径”后,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先后在新密市两家医院作案三次,大肆盗窃住院患者的“救命钱”,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地精神痛苦。
2015年11月13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景军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李景军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据悉,这是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后新密办理的首起在医院盗窃被从中判刑的犯罪案件。
现年33岁的李景军系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宋楼村农民,初中文化。2015年初的一天,李景军到新密市一医院看病时,发现医院里因人员流动性大,出入方便,人们或忙着化验或焦急等待,根本无暇顾及自己的财物,相对于其他场所而言更不易被发觉,便起了盗窃邪念。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晚8时许,根据事先的踩点,李景军窜至新密市红十字医院住院部5楼中风科,趁因无床位居住在走廊的住院患者李某不备,将李某放在病床上、装有1500元现金的手包盗走。
得手后的李景军没有就此罢手,在随后的8月25日晚上8时许和9月13日凌晨7时许,李景军又窜至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VIP病房、6楼内分泌科2号病房,将在此看病的患者刘某和白某放在病床上、里面分别装有1400多元手提包和1300多元的挎包盗走。2015年9月15日,李景军被抓获。
值得一提的是,李景军原本计划在上述医院多盗窃几个病房的,只是因为很多病房晚上都将门反锁了,因此只成功盗窃了上述3起。“凌晨3时至7时这个时间段,病人和陪护家属经过一天的劳累大都进入了梦乡,因此盗窃最容易得手。”案发后,李景军供述说。
新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近4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在医院盗窃,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新密市人民法院法官于冠军介绍说,“两高”于2013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但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外,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也就是说,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特别是《解释》第2条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因为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本案中,被告人李景军盗窃数额达到4200元,且其选择在医院对病人实施盗窃,社会影响恶劣,符合《解释》列举的从重情形。
近年来医院盗窃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着医院治安秩序。盗窃案件呈智能化、复杂化的发展,使各类盗窃案件更加难以侦破。为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院安全,法官总结分析了医院盗窃案件多发的原因、特点和防盗策略,提醒市民注意: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赵军胜说,医院盗窃案件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社会上各类盗窃犯罪活动猖獗,医院亦受到影响。法律对保卫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明确的授权,公安机关的警力又不足,案件的侦破率较低,客观造成一部分案犯仍逍遥法外,犯罪气焰更加嚣张,致使盗窃案件一再发生。
二、医院是敞开型的服务场所,一般人员都能自由进出。①外来人员多。病人、陪同人员、探视人员、闲杂人员等,伺机作案人员也混迹其中;②院内贵重物品较多。为改善病人的候诊、就诊的环境和条件,院内进行高档豪华的装修,为美观而忽视了防盗的加固;此外,为增强竞争力,医院引进许多贵重设备仪器;大量的患者到医院来就诊,必然携带大量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这正是违法犯罪分子所垂涎的;③医院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弊端。如病房的管理、监督力度不够,以至病房是各类案件的多发地,对外来入院进行建筑、装饰、修缮的工人管理不严,容易引发失窃事件的发生;④防范的力量不足。为加强医院的工作实效,机构、人员配备的精简,而保卫部门还存在人手不足、技术防范基础较薄弱等问题。
三、许多员工、患者及病人家属的防盗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钱物贵重物品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或乱扔乱放;信用卡和储蓄卡申领后不注意密码的保密或不及时更改密码;病人随行车辆随意摆放不送去保管站保管;病人或家属离开诊室时不携带手提包等。
新密市人民法院法官任薪说,目前发生在医院的盗窃案件主要有六个特点
一、作案性质的特点:新密市人民法院对近年来该院办理的医院发生的各类盗窃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①医院发生的盗窃案件大多数是流窜作案,也有内盗或内外勾结,且案犯多为惯犯。②医院盗窃案件中小偷小摸的情况较多,有些案件还达不到公安机关受理盗窃案的标准。③随机作案情况增多,作案得手后随即逃离现场,作案现场留下的证据不多,较难直接抓获案犯。
二、作案人的特点:根据从医院内抓获的盗窃案犯情况看,作案人多数为青少年、中青年人,作案人数方面一般是一个人以上,有时作案人会选择单独作案。根据作案人的相貌特征、作案手段以及作案目标选择方面,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张忠义说,第一种类型:小偷小摸型,这类作案者偷窃的目标主要是院内的金属物品,如:铝合金门窗、装修的金属饰品、地板上用于防滑的金属饰条、消防拴的喷枪和接口、以及院内的金属器具、器械等,这类案犯一般是废品收购人员或无业人员,他们通常衣着不整,一幅大众认同的“民工相”,如靠近病人的身旁,容易引起病人或其家属的警觉。而当他们偷窃医院的金属物品时,医务人员和病人反而会以为他们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不会加以留意。
第二种类型:智能作案型,这类案犯流窜于各类医院进行盗窃,对医院的情况比较熟悉,作案手段比较狡猾。这类案犯多数是惯犯或“内贼”,他们衣着整齐,有较好的身份掩护,对各类医院的运作情况和各部门的方位情况比较熟悉,作案时能避开巡逻或医务人员查房。他们先挂号进入诊室、病房、值班休息室实施盗窃,或穿着白大褂出入医院作案,这类案犯防侦察性较强,一般只盗取现金和体积不大的贵重物品,现场留下的证据较少。这些案犯有时会伪造现场,有意将侦察工作带入歧路。
第三种类型:随机作案型,这类案犯一般先到院内各部位观察情况,一有机会就实施盗窃并即时逃离,作案现场留下的证据较少。该类案犯作案比较大胆,往往会连续几天都在同间医院作案。该类案犯一旦发现有人追捕时,会丢弃窃来的钱物,以争取时间搏命逃离院区,故很难抓获这类现行的案犯。在医院所发生的盗窃案中,这类案犯明显增多,这类案犯多数衣着较为整齐,对医院的运作情况还不大熟悉,作案时要频频串入诊室或其它部位,有时他们还会偷窃自行车、摩托车。容易引起医务人员和保卫人员的怀疑。这类案犯如果对医院运作情况熟悉后,将向智能作案型转变。
三、作案时间的特点:作案人一般是选择医院白天开诊前后和午休时实施盗窃活动,医院开门后,进入医院挂号就诊的病人较多,作案分子易于混迹其中伺机盗窃。医院是敞开型的服务场所,作案分子可周围观察,选定作案目标、逃跑路线,他们作案一般都避开保卫人员的巡查和医务人员的查房,避免被追查。作案时间的选择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医院开门后至开诊前。这段时间医院的各楼层大门均已打开,医务人员忙着开诊前的准备工作,此时也是保卫人员换班的时间,有些盗窃分子选择这个时间作案。②作案的黄金时间:12:30—14:00。医院已停诊,一般医院只在此时开急诊,各楼层均未关闭,医务人员、住院病人都已午休,院内一般只有少数的一些保卫人员在巡逻。③凌晨的1:00—4:00。有些作案人则选择晚上作案,晚上医院各楼层已关闭,一般情况下,值勤的保卫人员不会对院内各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巡查。而在这段时间,医院周围也应当没有多少路人行走,作案人往往能够携带便于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撬窗门进入医院,能够有充足的时间作案,同时也便于逃窜。④停诊前后至医院各楼层关锁门的时间。作案人躲藏在医院的阴暗角落或厕所内,如工作人员不注意检查,作案分子被锁在楼层内后,开门撬锁实施盗窃,然后通过爬下水道等方式逃离医院。
四、作案目的和作案目标的特点:盗窃作案分子的共同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满足其挥霍的需要,其作案的目的主要是窃取现金、贵重物品。因为案犯的作案目的,就决定了案犯会连续不断的作案、不断地窃取钱物,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对于作案目标的选择,案犯有较大的选择性,作案人一般是选择防范比较松懈的地点、部位下手。由于其犯罪的目的,案犯一般是选择诊室、病房或医务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在诊室直接窃取病人的手提袋或采用相近颜色的包换调病人手提袋;到更衣室、休息室直接搜取张挂衣物内的钱包和贵重物品,或撬掉储物柜的锁和插捎,获取钱物;有些案犯专门选择医院的偏僻角落偷窃金属物品;有些案犯则选择偷窃交通工具如单车、摩托车等。
五、作案工具的特点:案犯为达到行窃的目的,一般都会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身上藏有作案工具。如螺丝批、胶钳、刀具、钢尺、万能锁匙、自制工具等。案犯根据自身的条件、作案的习惯和作案目标而有所选择。当然作案人也有不带工具而就地取材的,医院为加强竞争,不断地加强医院的基本建设,施工单位在院内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工地内,往往都留有一些器械、工具,作案分子可以顺手盗取为己所用。
六、作案现场的特点:一般的盗窃案件作案现场比较明显,犯罪出入口和中心现场的痕迹突出,这类案件容易判断案犯的作案手段、作案人数、作案工具、作案过程以及作案人的特征等情况,便于查找到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医院大多数盗窃案亦是如此。内盗或内外勾结作案的,作案现场一般都经案犯作过处理,伪装成“外盗”的痕迹。也有些盗窃案作案现场不明显,因为有些案犯作案有较强的随机性,不使用作案工具破坏作案现场,作案后随即逃跑。受害人发现失窃后,现场已破坏严重,难以发现有价值的线索。通过以上六点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选择在防范比较松懈的时候作案,以免暴露盗窃行迹,是盗窃犯罪分子作案特点上的共性。如果是防范严密,作案分子决不会轻易下手。
新密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张海涛说,医院要想防盗,需要多留意这五个地方:
收费台前,提防反复排队不挂号者
医院大厅的收费台前,是小偷最活跃的地方,小偷经常会在门诊处拿着病历本,却反复排队不挂号,或是排在拿药或付钱队伍中间,却老盯着别人的钱包或衣兜。张海涛提示:收费台前人多拥挤,排队缴费的市民要把钱放在贴身的口袋里。排队时要多留神前后左右的人,那些来回乱穿的、总在跟前晃悠的人,要对这类人提高警惕。
停车场,贵重物品勿放车内
一些市民开车到医院探望生病的亲友,自以为时间短,把一些值钱的东西就放在车上了,再回到车前就发现车被砸,东西被偷。张海涛提示:医院监控也有盲区,尽量把汽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或者保安能看得到以及人多的地方,贵重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
电梯间,进出电梯加强防范
在医院的电梯里,大多数人的注意力都放在病人身上。医院的电梯通常是非常拥挤的,不少人拎着包、捧着花、带着饭菜,双手不便,小偷最易浑水摸鱼。张海涛说说:在电梯里,要特别注意那些不说话、一个劲乱挤的人,尤其是进出电梯时,更要加强防范,护住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
医院走廊, 拎包随身带 东西不乱放
医院里常常人满为患,没有房间的病人只好住在走廊上,病人休息时,一旁照看他的亲人往往会走开放松一下。这是小偷下手的好机会,在走廊里走一趟,随手放在病床上的东西,特别是女士的拎包,就成了小偷的囊中之物。张海涛提示:防范小偷,最重要的还是提高防范意识,只要随时留心,小偷就没有可趁之机。比如:拎包随身带,东西不乱放等。
住院部里,注意“浑水摸鱼”家属
小偷最喜欢到病房下手,装成探视病人的样子,到各个病房“巡视”,一旦看到病房里的人都在熟睡或者无人注意时,就顺手牵羊拿走贵重物品;若是有人发现就说走错了门,反正相互都不认识,很容易蒙混过关。除此之外,夜间和早晨五六点是盗窃高发时间,人们大多在熟睡或是早起洗漱,小偷最易得手。张海涛提示:小偷也不一定只喜欢热闹混乱,他们很会抓住人们的心理,在你认为不需要防范的时间、地点下手。所以,不管是在病房里或者是病床前,看到陌生人,最好多问几句。
据了解,北京一些医院通过严格执行按陪护证进出病房的办法来防盗窃,效果显著。张海涛说,在医院加强管理以及公安部门加大作为的同时,人们也要注意自我防范。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专职委员、刑庭庭长朱艺枝说:医院是特殊场所,来探病的人多,非常拥挤,而且进出的人员复杂,广大市民在医院就诊的时候,自身要提高警惕,不要让案犯有机可乘。在医院这种公共场合,大数额现金不要暴露在别人面前,皮包、手机等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放置,最好随身携带,住院患者应尽量将自己的物品存放在柜子中,不要在床头随意放置。一旦发现物品被盗,立即报警,以便警方能尽快依据视频监控器查找犯罪嫌疑人,在最短的时间内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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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审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
在医院偷救命钱从重处罚
盗窃罪入罪门槛提高
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解释》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1998年最高法院制定的盗窃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对“数额较大”的标准提高幅度不大,而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主要考虑到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7年增长4.6倍,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1997年增长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此外,近年出台的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
偷“救命钱”从重处罚
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外,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
《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第一、二种情形是依法惩治具有盗窃惯习的人的规定。据调研,盗窃犯罪行为人除部分初犯、偶犯外,多数具有盗窃惯习,受到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人员是打击和预防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第三项至第八项是盗窃情节恶劣和后果严重的规定,从多角度评价了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特别是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应予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