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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区人民法院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12-26 16:45:49



案例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杨某具有拒绝报告财产的拒不执行行为,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杨某被提起刑事自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2日,郭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州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杨某十五日内偿还郭某欠款280150元及相关利息等,判决生效后,杨某拒不履行,郭某向陕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陕州区法院依法决定罚款2000元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后杨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郭某向陕州区法院提起要求依法追究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被陕州区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立案受理。自诉案件受理后,杨某被法院决定逮捕。

    陕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杨某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杨某又申请撤回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一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无视法律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的人员,必须予以严惩,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此类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在对其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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