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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关于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16 15:24:44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关于对“有能力执行”的理解

    1、“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可以理解为四肢健全、有能力打工、务农挣钱、有一定的部分履行能力,或具有部分履行能力,或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曾经有过履行能力。

    2、在对财产的执行中,“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有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财产包含:资金、房产、车辆、股权、收入、劳动报酬、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经营的企业(商店)等有形和无形的有价值的资产等。

    3、“拒不执行行为”,既包括对财产执行的拒执行为,也包括对行为执行的拒执行为;既包括主动的对抗执行行为,也包括拒绝履行的不作为。

    三、送达问题

    1、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过程中依然有效,执行部门按照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被执行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部门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3、执行程序中的送达,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在追究拒执罪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四、自诉案件被告人的逮捕问题

    追究拒执罪的自诉案件立案后,被告人具有迁移住所、外出打工等躲避执行行为,造成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案的,由刑事审判部门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逮捕,并于三日内转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临控、网上追逃等措施,尽快将被告人缉拿归案。

    五、关于“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该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适用

    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再次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人民法院可将移送侦查函及执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案后,应当立案,对被执行人刑事拘留。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批捕和起诉的决定。

    六、下列行为可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的隐匿、转移财产,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被执行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车辆的;

    (二)银行账户曾有大额收入、支出的;

    (三)曾经新建、翻建、装修房屋的;

    (四)为子女进行婚嫁,花费、赠送大量礼金的;

    (五)归还他人贷款和欠款的;

    (六)子女就读高级私立学校的;

    (七)曾经多次乘坐飞机、高铁、二等舱以上轮船的;

    (八)曾在三星级以上宾馆住宿,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进行过消费的;

    (九)民事案件立案后转移、变卖、赠送财产的;

    (十)通过夫妻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十一)实施了其他妨碍执行的情形。

    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有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进行研究讨论。

    八、本实施意见自签订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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