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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区人民法院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9-18 10:40:04


    案例李某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李某条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拒不执行行为,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判处罚金。

    (一)基本案情

    李某茹与李某条同在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峪里村村委工作,在工作中,二人产生矛盾。2014年5月24日二人在村委发生撕扯、打斗,李某条将李某茹打伤。李某茹以李某条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起诉到陕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陕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521.43元;二、驳回原告李某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条负担。因李某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茹于2016年1月19日向陕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李某条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李某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对其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5月11日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及履行通知书。因李某条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茹遂向陕州区公安局提起控告,陕州区公安局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被告人李某条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判决义务,陕州区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自诉人于2017年5月24日诉至法院,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立案当日,被告人李某条接到了自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认识到刑事处罚的严重性,积极与自诉人李某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

    陕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自诉人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条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法院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此类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李某条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条能够承认错误,与自诉人达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法院酌情对其判决罚金1000元。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公安机关针对李某茹刑事控告不予受理的情形下,先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引导自诉人李某茹提起刑事自诉,通过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极大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促使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双方多年矛盾宿怨也就此化解,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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